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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9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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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0]9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0]9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3-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9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9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8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盐地税发[20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用公司资金购买住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办理个人房产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住房应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实物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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