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9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93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28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企业单位购房、办理个人产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盐地税发[20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盐城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用公司资金购买住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办理个人房产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该住房应作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实物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