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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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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4 11: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0-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农林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意见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
  为进一步搞好我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保持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苏政办发[2000]20号文件精神及全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际,现就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处理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变卖资产(含抵贷资产,下同)和农村信用社处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含抵贷资产,下同)中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暂缓征收。对资产评估中发生的评估费、过户费从低收取或只收工本费。
  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变卖资产和农村信用社处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巾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予以暂缓征收。
  三、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清盘关闭、清收欠款过程中变卖资产和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并入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涉及到的有关税费比照银发[2000]2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暂缓征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依法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手续。国土部门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按规定所征收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除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剩余部分全部返回用于基金会的清偿债务。出让、转让土地资产得到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清偿债务有结余的,土地部门应及时扣回上缴财政。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结束后,原进行了企业登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由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由主管部门登记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政府公告注销。注销基金会的行政章、财务章一并上缴其主管部门封存。对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办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变更登记,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农村信用社,其放款抵押物和并资产的评估、登记、更名、过户,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办好手续,并免征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予以缓征;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按不高于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0%收取。
  六、法院受理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原先的案件,农村合作基金会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的,法院要依法予以准许;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应承担的诉讼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要做到快审快执,尽可以保护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的实现。
  七、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原放款资产抵押担保手续合法、有效,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后,农村信用社即取得抵押权人的权利,信用社应通知抵押人;涉及到质押的,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质物或质权凭证移交给信用社占有的,质权与原债权同时转移,信用社应通知出质人;涉及到保证的,权利转让有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不能转移的除外,信用社应通知保证人。
  八、县、乡人民政府对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固定资产并入农村信用社的,要及时办理好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的更名手续。
  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条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社为兑付社员股金的资产变卖处置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处置,各地可以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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