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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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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苏国税发[2001]292号 |
文件名: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1]29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1-07-2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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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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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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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1]29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26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进,各地发现的商贸企业增值税违法行为越来越集中。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61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近期集中精力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并同时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我省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专项整治活动,已于今年5月统一步骤(苏国税发[2001]223号),现根据总局通知的新精神,补充如下,请结合223号文的要求一并认真落实:
一、商贸企业缴纳增值税情况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目的
1.范围: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或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目的:发现和打击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掩护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及团伙。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排查。各级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应根据以下因素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
(1)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数频繁、数量较多,逾期未缴销发票或当日购票当日缴销的;
(2)申报异常的。包括与申报的预计年销售额相比较,营业初期销售额即明显偏高或申报销售额异常增长的;
(3)注册资金与销售额的关系明显反常,其中对新办注册资金在50-150万元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重点进行纳税评估(案头稽核)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的排查,另外,与当地公安部门配合,进一步核实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真假;
(4)增值税实际负担率明显偏低;
(5)无资金结算、无生产经营场所、无货物交易的非正常经营公司;
(6)在已开通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2001年1-3月经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抵扣联所注明的进项税额占企业当期申报的全部进项税额比重明显偏低。
(7)纳入防伪税控的商贸企业,其进项凭证主要是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凭证。
凡发现存在以上疑点的,经审核、分析筛选后,将认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移交稽查。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 稽查。对排查后发现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税嫌疑的企业进行全面稽查。此项工作由各地稽查部门承担。
(三)检查的要求
1.各地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具体包括检查的户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检查方法以及进度安排等。
2. 检查中要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对查实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为防止作案分子潜逃,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的,应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得延误时机。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要及时录入稽核系统。
4. 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按总局统一要求于9月20日前结束。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填制《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见附件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会同专项检查总结材料(属于虚开发票、偷、骗税案件的要附有详细报告材料)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和流转税管理处)。
二、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对涉案的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一)在税收专项检查中,凡发现税务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线索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检查,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责任。
(三)严肃执行纪律
对收受贿赂、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超定量、超限额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金税工程管理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工作不负责任,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或虽有制度但不进行检查和考核,管理制度不落实,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有关责任人,可根据情况予以免职、除名、辞退、限期调离等组织处理;
在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一般检查2000年以来被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骗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税收专项捡查时间从2001年5月底开始,9月20日前结束。
四、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税部门要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部署,周密安排,抽调精兵强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以简报形式及时将检查进度和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涉案税务人员情况上报省局(稽查局)。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专项检查。各地还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以及一些重大偷、骗、抗税案件的查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以威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高标准、严要求,力争圆满完成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略):1,全国商贸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汇总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
3,偷税10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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