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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4]第1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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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发[2004]第1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4]第1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第1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第17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增加农民收入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解放思想的紧迫感,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更加宽阔的思路、更加得力的措施来发挥好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依法落实优惠政策,为农村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有序的税收环境,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充分释放农民增收致富的潜力,切实提高他们的收入,促进我省“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要求,确保及时落实到位。一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总局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二是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三是严格执行省局《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79号),禁止随意调高未达起征点业户的定额;四是全面梳理有关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逐项检查落实情况;五是进一步健全个体定额管理,实行办税公开,推进电脑定税,切实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合理性,并增强执法透明度。对共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地税局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定额核定工作。
  三、加强领导,健立督查机制。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切实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具体一是要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落实涉农税收优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争取地方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二是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公告栏等渠道,大力宣传各项涉农优惠政策;三是要及时检查和纠正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国税机关落实涉农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局将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25-83101420),各省辖市国税机关也应按要求设立并向社会公开本地区涉农税收优惠落实情况的监督举报电话。
  请各地在2月25日前将总局和省局文件中要求的工作完成落实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同时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也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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