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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税稽[1994]第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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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税稽[1994]第11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税稽[1994]第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稽[1994]第11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苏税稽[1994]第11号
  全文有效
  1994年4月19日
  各市、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5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或批零兼营,方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实行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即大型商场一般每个楼层设一个开票点;其他商业企业一个企业设一个开票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审查销货柜台的购货证明单,并将其购货证明单附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后面,以备核查,不得弄虚作假。
  三、《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由各市、县税务局印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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