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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5]3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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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05]36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5]3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3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3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超过部分的契税征免政策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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