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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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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5]257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计提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57号
  全文有效
  2005.12.31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程分包收入能否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依据的请示》(淮地税函[2005]142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施工企业将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金额是发包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并入主营业务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和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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