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版)
宁地税发[2006]181号
税乎网注——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后发布。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版)
宁地税发﹝2006﹞181号
全文有效
2006.9.19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三条关于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我局暂定为1%。
2.对于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额(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契税核定价格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