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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2007)47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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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3 11: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财税(2007)477号
文件名: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财税(2007)47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7)477号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7)477号
  全文有效
  2007.07.02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7]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中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以及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90%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通知》第二条中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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