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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7]16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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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国税发[2007]164号
文件名: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7]16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7]164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发[2007]16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原福利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列举的税收优惠范围办理退税审批工作。由于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认定办法尚未出台,暂以原福利企业年检资格证书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依据,各地应加强年检资料及相关数据的审核,防止企业弄虚作假。
  二、自8月份起,纳税人在完成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首次申请时需附报以下资料: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省局《通知》附件);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暂以年检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代替);
  3.残疾人职工的《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劳动部门鉴证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目前尚未办理的可在10月份征期报送);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残疾人就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8.《残疾人就业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二);
  9.相应月份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其中: 2、3、4、7、8项无变化的今后月份申请退税时不需重复报送。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标准,核实税款是否入库,按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增值税范围,同时将《残疾证》原件与《企业残疾人就业情况登记表》信息进行核对,并准确录入CTAIS2.0征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退税申请应在15日内办结。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新政策实施情况和涉及企业的跟踪管理,组织好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的日常巡查,一年内巡查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巡查过程中对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税负超过当期行业税负的应出具《增值税税负调查分析报告》。
  五、残疾人就业企业的优惠资格审批、先征后返事项办理等暂仍使用CTAIS2.0系统中的现有工作流,(相关文书中有变化的字段可按需要变通填写);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应建立《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台账》(附件三),准确记录年度退税、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变化等情况,原《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台账》用至所属期2007年二季度。
  六、《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台账》、《残疾人就业情况登记表》、《残疾人就业情况变更登记表》电子表格请到市局FTP/流转税处/增值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目录下自行下载。
  附件:
  1.残疾人就业情况登记表(略)
  2. 残疾人就业情况变更登记表(略)
  3.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台账(略)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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