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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3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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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地税函[2007]340号
文件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3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34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7]340号
  全文有效
  2007.12.29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2007]1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
  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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