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基层[2008]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基层[2008]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31日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