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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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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扬地税发[2009]51号 |
文件名: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09]51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5-0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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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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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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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地税发[2009]51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地税发[2009]5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辖区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资金业务往来的监控,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了解合同款项支付情况。要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对代扣代缴企业进行管理,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确保税款代扣代缴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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