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扬国税发[2009]143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扬国税发[2009]14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第一、二税务分局、开发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已于日前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经商得地税部门同意,现将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市区、邗江区为10%。
其他县(市、区)为8%。
本通知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