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64
  • Tax100会员 33136
查看: 699|回复: 0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09]174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3 10: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扬地税发[2009]174号
文件名: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09]174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扬地税发[2009]174号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扬地税发[2009]17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增企业的界定
  文中所称“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同时符合如下标准的企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设立登记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比例等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并对其进行正常管理。
  二、关于新增企业的管理
  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根据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章程、总机构营业执照等资料已基本可以审核判断。受理人员在受理税务登记资料时应重点审核相关内容。对于企业所得税应属地税管理的新增企业,在将其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时,应加以标注提醒。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新增企业进行查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在设立后,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重新划定征管范围。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6号)精神,对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务登记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对出资比例达到25%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资金来源和出资方严格审核,经查如为“返程投资”的仍按内资企业管理。
  3、如新增企业为分支机构,应了解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地税机关,并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征管归属。
  4、如新增企业存在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应按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三、关于争议的解决
  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如在确认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时存在异议,主管地税分局应加强与国税主管分局的沟通协调争取解决。如争议较大,要将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由业务主管部门与国税业务主管部门会商后共同确认。国地税业务主管部门仍不能确认的,由国地税双方局领导商定解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