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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规〔2011〕1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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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徐地税规〔2011〕1号
文件名: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规〔2011〕1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徐地税规〔2011〕1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徐地税规〔2011〕1号
  全文有效
  2011.0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率
  对于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之外的其它商品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情形,一律适用8%的核定征收率。
  三、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徐地税发[2004]56号)、《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试行)》(徐地税规[2010]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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