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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2]1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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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函[2012]18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12]1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2]1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2]18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1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质量,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强化对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源企业的控管,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缴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汇算清缴为抓手、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人才为保障”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总要求,高度重视汇缴工作,加强组织,尽早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规范汇缴管理、完善汇缴程序、明确汇缴要求、强化汇缴考评,开展对汇缴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使汇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确保2011年度汇缴工作质量。
  二、汇缴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开展汇缴前的辅导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省局在内网设立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中提供的相关政策、提示与数据,结合本地管理要求,在汇缴前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释辅导、汇缴程序的宣传培训和风险提示等各项工作。对中小企业、文化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要着重好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
  (二)组织做好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今年是网上纳税申报模块全省统一后的第一年,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网上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工作,申报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确保网上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提高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源企业申报质量。对列入省局监控的5000户主要税源企业,各地一是要做好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和汇缴培训,提高申报表各栏次数据的准确性、表内与表间关系的一致性;二是要对关键基础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对应关系不正确等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三是要提高主要税源企业管理台帐维护的完整性,加强台帐数据和申报数据关系的审核。省局将关注和抽查基础信息、台帐和申报数据的质量。
  (四)以主要税源企业为重点,分类分级做好汇缴审核工作。
  按照省局工作思路,省局监控的5000户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源企业是各级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各地要重点关注、长期跟踪、持续不断地加强分析监控。
  今年省局将进一步简并基础管理综合调查任务与风险特征指标。各地要按照全省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在年度申报结束后至10月底前,以风险特征指标和专业化审核为突破口,结合本地税源特点,在确定的主要税源企业中选择部分重点风险企业,开展全面汇缴审核。在审核中,各地要充分发挥专业团队和中介机构鉴证的作用,切实提高汇缴审核的成效。确定审核对象时应重点关注减免期满(或即将到期)利润率陡降、经营正常但长期低税负(或亏损)、应税所得率长期低于行业一般水平、资本交易作价明显偏低、关联企业间支付高额款项、享受优惠但规模超常增长等风险企业。
  (五)做好汇缴数据审核上报与汇缴总结工作。
  各地应重视汇缴系统软件的运行,及时审核处理系统提示的异常情况,确保完整、准确地采集企业所得税征管基础信息和申报数据,并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各地在做好汇缴税源报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认真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汇缴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户、税源结构分布及变动情况;税收优惠享受情况;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常见所得税征管指标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主要做法;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报告应以文字说明为主,辅以图表说明,做到结构合理、情况清晰、分析透彻、建议合理。报告应于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年底前省局将对汇缴报告与数据质量开展讲评。
  三、有关纳税申报填报口径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行次“2、其他”。
  (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次“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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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12]18号  发表于 2020-8-5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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