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64号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3]64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8日
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苏政发[1985]6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予以调整和明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等级范围
(一)一类土地:海门街道、滨江街道(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街道、三星镇(海门工业园区)、临江镇(临江新区)、包场镇(海门港新区)。
(二)二类土地:常乐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正余镇。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标准
(一)海门街道、滨江街道(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城市市区标准确定为7%。
(二)三星镇(海门工业园区)、临江镇(临江新区)、常乐镇、悦来镇、四甲镇、余东镇、正余镇、包场镇(海门港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镇标准确定为5%。
(三)海永乡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确定为1%。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