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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1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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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13]26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1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3]26号
  全文有效
  2013-9-29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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