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813
  • Tax100会员 34062
查看: 772|回复: 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执法执勤用车延期执行上期协议供货采购规定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3099
2020-7-12 11: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执法执勤用车延期执行上期协议供货采购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执法执勤用车延期执行上期协议供货采购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执法执勤用车延期执行上期协议供货采购规定的通知
  苏国税财便函[2013]63号
  全文有效
  2013-12-3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定为1年,至2013年12月期满。根据总局(税总采便函[2013]16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新老项目衔接,经研究决定,在新的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项目实施前,各级国税局采购税务执法执勤用车,仍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2-2013年度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12]308号)规定执行。
  各级国税局在执法执勤用车协议供货采购时,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进行市场价格比对,确保采购执法执勤用车性能及采购价格不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和当地市场价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财务管理处协调处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