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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苏财税[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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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15]1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苏财税[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5]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5]1号
  全文有效
  2015-1-19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审核认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税收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见附件2)可继续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三、通知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上级宣传、财政、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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