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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财综[2017]4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等相关收费政策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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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编号: 苏财综[2017]41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财综[2017]4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等相关收费政策口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等相关收费政策口径的通知
苏财综[2017]41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屋转让手续费等相关收费政策口径的通知
  苏财综[2017]41号
  全文有效
  2017-6-9
  各市、县财政局、住建局(房产局)、国土局:
  近期,我们接到媒体和群众反映,《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下发后,个别地方存在执行政策偏差、仍然收取涉及个人的房屋转让手续费问题。
  经请示财政部税政司,现就相关政策口径及整改要求明确如下:
  一、财税[2017]20号文件明确取消、停征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在内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部取消与停征。各级财政、住建(房产)、国土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房屋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严格落实国家降费减负政策,不论涉企或涉个人的房屋转让手续费,一律取消,让企业和群众真正有获得感。
  二、立即纠正政策偏差,并采取积极措施,足额清退4月1日以来收取的房屋转让手续费。
  三、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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