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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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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8-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0.31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办税环境,切实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和各地出口企业的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对现有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机构改革,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可能会发生变化,请各出口企业于2018年11月3日前,主动联系各地主管退税部门,获知主管退税机关代码和名称变更情况,有变化的需自主更新申报系统中的主管退税机关代码、名称,以及主管征税机关代码、名称。
  二、本次优化升级涉及的主要内容:一是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取消录入“凭证商品名称”、“凭证计量单位”、“凭证数量”三个字段。二是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增加录入“子关联号”和“发票项号”,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时,增加录入“子关联号”。三是调整相关文书表样,“______XXX国家税务局”调整为“________XXX税务局”。
  三、申报系统现已改造完毕,并将于2018年10月31日前在江苏省网上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提供对申报系统的下载,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中国(江苏)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也对相关功能进行了改造,并将于2018年10月31日完成升级。
  四、自2018年11月1日起,请各外贸出口企业按如下要求申报: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增加了必录字段“子关联号”,对同一关联号下存在商品代码一致但商品名称(电子底账信息中的商品名称)不一致的,应录入在不同的子关联号栏下。
  2、外贸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需增加录入字段“发票项号”,并按照增值税发票对应明细数据逐笔录入,第一行数据的项号录入1,第二行数据的项号录入2,以此类推。
  3、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时,原则上不得将增值税发票上同一行数据的数值项拆分填报,应填报在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栏下,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也应在此“关联号+子关联号”栏下。
  4、对同一报关单号码(前18位相同)填报在多个关联号栏下的,申报系统将予以提醒。
  5、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报规则比照外贸企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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