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参保情况
|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值按三个缴纳时段区别赋分,已达24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24个月,已达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8分。
| 市人社局
|
|
2
| 居住期限
| 居住分值按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连续居住已达24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24个月,已达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60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8分。
| 市公安局
|
|
加分指标
| 3
| 房产情况
|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
| 市房产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
4
| 年龄情况
|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市公安局
| 40周岁以上不赋分。
|
5
| 婚姻状况
|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 市民政局
|
|
6
| 兵役情况
|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文职干部转业证书等
|
7
| 文化程度
|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140分。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计100分。
3.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4.大专或高职学历计60分。
5.普通高中、中专或中技学历计40分。
| 市教育局
|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申请人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资格计分。
|
加分指标
| 8
| 技术技能
水平
|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 市人社局
|
9
| 落户区域
| 申请落户江宁区加30分、浦口区加40分,申请落户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加50分。
| 市公安局
| 落户其他行政区不加分。
|
10
| 纳税情况
|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 市税务局
|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
11
| 表彰奖励
|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市人社局
|
|
12
| 社会服务
|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 正在从事养老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3分,累计不超过30分。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
|
|
13
| 带动就业
|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 市人社局
|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
加分指标
| 14
| 科技成果
|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
减分指标
| 15
| 违法行为
| 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20分。
近5年内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减20分。
| 市公安局
|
|
16
| 失信行为
| 1.一般失信的,每项减20分。
2.较重失信的,每项减少40分。
3.严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管理的有效期内,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 市发改委
市大数据管理局
| 各项失信应累计减分。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个人不良征信的,不重复减分。
|
17
| 刑事犯罪记录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减分。
| 市公安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