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淮政发〔2019〕13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淮政发〔2019〕13号
全文有效
2019.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的规定,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并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核准。现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告如下:
一、市区土地等级范围(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
二、各区县的土地等级范围
(一)洪泽区
(二)涟水县
(三)盱眙县
(四)金湖县
三、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