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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苏财税〔2019〕25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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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件编号: 苏财税〔2019〕25号
文件名: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苏财税〔2019〕25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9〕25号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19〕25号
  全文有效
  2019.4.4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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