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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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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第三税务分局、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
  全文有效
  2019.11.8
  根据《关于2019年度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事项的通告》的规定,2019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9月30日,现期限已过,大部分单位已经按照收费标准及时足额通过税务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但是仍存在部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缴或少缴2019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如不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12月10日前通过税务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
  注意事项:
  一、征收范围
  各类企业、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部属单位和外地驻徐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征缴标准
  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计,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当参保人数低于实际在职职工数或未参保的单位,按照实际在职职工数计。
  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从业人数计,按每人每年36元标准一次性征收。
  三、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滞纳金和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相关咨询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及各级特服号或主管税务机关。
  单位和个体工商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法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九大队,联系电话:8395068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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