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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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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全文有效
  2020.2.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2日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委发〔2020〕4号),现就落实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我市受疫情影响,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暂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中小微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该范围)。
  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指企业今年以来累计销售收入与上年同期累计销售收入相比(2020年2月以后新办企业,与上月销售收入相比)下降20%及以上的。
  (二)从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生产、流通企业。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填写《南京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通过数字化税企服务智能平台在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未安装智能平台的企业可通过邮寄方式申请;2020年3月起申请企业可通过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报备案申请表。
  企业每月20日以前申请的,经认定后从申请当月起缓缴,21日以后办理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申请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从申请次月起缓缴。采用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可在3月一并申请。
  (二)税务部门受理后,通过线上方式将受理清册传给市社保中心,经会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后,再由税务部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结果反馈。
  (三)市社保中心每月底前在信息系统中完成对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标识登记。
  三、相关政策支持
  (一)经备案确认的企业,可相应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2020年12月底前缴清的,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费用年内缴清的,企业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权益按应缴费所属期进行确认。
  2. 缓缴期内企业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
  3. 缓缴期内企业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按单位人均欠费标准还欠后办理相关待遇核定手续。
  (三)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的实际情况,对2020年2月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在3月份补缴,免收滞纳金。
  (四)对2020年2月未及时缴纳、在3月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3月份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备案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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