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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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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1: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周转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4号)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2.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
  3.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4.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 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
  (1)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
  (2)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需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
  (3)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单位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申报缴费。
  6. 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7. 未尽事宜,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医保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解释。
  咨询电话:12333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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