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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仅缓缴部分同时适用于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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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仅缓缴部分同时适用于辖市)
发文日期: 2020-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仅缓缴部分同时适用于辖市)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的公告(本公告仅缓缴部分同时适用于辖市)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3.11
  尊敬的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企业减负的精神,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对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我市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减半征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根据工信和统计部门数据确定。对企业划型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联系方法见文末),由相关部门重新认定。确实认定错误的,多缴纳的社保费,将予以退还。
  三、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我市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 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四、关于减免流程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由人社部门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果对减免金额有异议的,请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联系方法见文末)。
  五、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所属期为2020年2月的尚未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撤回处理后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重新传递给税务部门,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月社保费多缴纳部分,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将按原缴款账户退回;非银行扣款方式缴款的单位,税务机关将会与企业财务人员联系,确定退款账户。退费工作预计在3月全面完成,逾期没有收到退款的单位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联系方法见文末)。
  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也可以直接退还多缴费用。如果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请于3月15日前与社保经办部门联系。
  六、关于缓缴申请流程(同时适用于辖市)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不可跨年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详细内容见镇江税务网站《关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社保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社保中心企业征缴科 联系电话:85340310
  税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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