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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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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1 10: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5-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全文有效
  2020.5.18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2020年度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按不同评定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具体评定标准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相关内容。
  二、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仅生产企业填报,样式见附件1)、《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样式见附件2)。
  三、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有关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对于四类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应在其每年首次申报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附件:1.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docx
  2.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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