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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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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流[1999]49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1999]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9]49号
  全文有效
  1999-05-10
  市税务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机关报区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现转发给你们,拍卖受托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无论该拍卖行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从1999年5月1日起一律按照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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