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59
  • Tax100会员 33133
查看: 651|回复: 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7-10 10: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国税际[2009]6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际[2009]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际[2009]6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际[2009]6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1日
  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徐税[2009]3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