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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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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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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0 07: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尾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EzMDI2MQ==&mid=2664607313&idx=8&sn=cc636f8300e23c4d51f433f9e06b80ce&chksm=8b838c2bbcf4053d5196a13d4cd8c0dd8734871b1901557eeb5ef7bb7aec7cb011d6e3e50f5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30 10:49 编辑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编发:汕尾市税务局办公室
  汕尾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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