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29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70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1 10: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987b9a700b2&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3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年05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