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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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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
文件编号: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文件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5]306号
  全文有效
  2015-4-27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节能减排精神,促使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现就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根据我省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基础上,水污染物中新增锑、铊、钒三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2kg、0.0005kg、0.02kg。
   二、调整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0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届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促进治污减排、环境保护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污染物监控。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实现依据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要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及环保部环办[2014]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排污费。积极推行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号文件执行。但对因电力调度导致发电机组负荷低,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氮氧化物排放值超过排放限值的,经省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暂不执行超标加倍收费。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格按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5年6月30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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