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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15]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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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15]31号
文件名: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15]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 2015-08-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15]3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15]31号
  全文有效
  2015-8-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遵循“企业自愿、市场主导、工商服务”的原则,根据《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湘工商个字〔2012〕25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放宽小微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开展企业集群注册试点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即可增设经营场所;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放宽对市场主体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在园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试点,允许将园区企业孵化机构的住所登记为多个入园企业的住所,由企业孵化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
  三、加强小微企业信用建设
  将企业年检制度调整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鼓励企业依法及时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实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实现社会共治、信用监管,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推进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建设
  强化小微企业商标运用和保护意识,引导其进行商标注册,打造自主品牌,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充分发挥国家级园区商标品牌服务中心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指导服务。
  五、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小微企业运用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和商标质押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资、债转股等形式盘活资金。指导支持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改造,进入资本市场,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下放企业名称登记权限
  进一步规范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冠“长沙”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工作,简化流程,方便小微企业就近登记,提高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效率,降低创业成本。
  七、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国家未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前置登记。按照先照后证的原则,对于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或证件。对于一般经营事项,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八、营造良好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升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虚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等行为的查处,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本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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