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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国税发〔2016〕6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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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发〔2016〕69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国税发〔2016〕6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发〔2016〕6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税发〔2016〕69号
  全文有效
  2016-06-1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59号)要求,在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应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现将转换期间发票领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不影响试点纳税人的正常业务开展,未完成转换前,试点纳税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税控收款机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二、转换完成后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税控收款机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三、其他事项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59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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