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