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32
  • Tax100会员 32531
查看: 749|回复: 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14]5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9 10: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财税[2014]53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财税[2014]5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4]53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4]53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9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1)执行财税[2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相关凭证;
  2、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