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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已放弃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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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9 10: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3/6/art_5867_96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已放弃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已放弃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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