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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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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3/6/art_5867_97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销售额?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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