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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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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9 10: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3/6/art_5867_97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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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至5月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五条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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