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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是否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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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3/6/art_5867_97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是否收取滞纳金?
发文日期: 2020-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是否收取滞纳金?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第三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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