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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4〕4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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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4〕429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4〕4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2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饲料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29号
  全文有效
  2004-08-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省局明确以下三家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为我省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1号)和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郑州市经五路23号)。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上述三家单位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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