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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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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5〕114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05-0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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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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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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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 国税发〔2005〕11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14号
全文有效
2005-05-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出口、逾期申报退税的货物,除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的外,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并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逾期退(免)税单证不齐等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国税退税部门应及时将其出口情况(货物名称、出口日期、出口数量、金额等)通知征税部门,稽查部门在出口退税检查中应将其纳税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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