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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6]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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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6]89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6]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8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30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及时贯彻执行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次大范围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税目较多,且时间很紧,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调研,摸清税源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新增了一些税目和子目,对一些税目的征税范围也做了调整,各地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掌握税源状况,对消费税收入所受影响进行认真的测算分析,并将本地区税源分布和详细测算情况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消费税/政策调整测算)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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