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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7〕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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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函〔2007〕1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函〔2007〕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3号
  全文有效
  2007-01-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国税函[2006]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问题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5]34号文件关于限期收缴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旧版普通发票的要求,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一般纳税人领购的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务必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旧版普通发票的收缴工作。
  二、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统计工作
  2007年1月份,各地应对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属纳入总局“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一律不得领购除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暂不包括:收购业发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此,各地要作出专门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根据清理情况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电子文档上报省局流转税处和征管处(FTP/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推行)。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限量管理问题
  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则上执行现有普通发票管理规程,但增加县(区)局信息中心金税工程发行岗授权发行环节。其流程为: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填报《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报税源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一份传递普通发票管理岗位登记或核发《发票领购簿》,一份传递县(区)局信息中心金税工程发行岗,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和《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限量授权发行业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四、认真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工作
  各地应按照国税函[2006]971号和豫国税函[2006]378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和比对结果的上报工作,切实强化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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