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96
  • Tax100会员 33114
查看: 680|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994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940
2020-7-8 11: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9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195号
  全文有效
  2008-07-3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各地要督促主管国税机关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加强后续管理。对于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要出具原件,并且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相关的资质认定。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