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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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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文件名: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河南省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期限的通知
  汴地税发[2009]第2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2月16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为解决营业税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不一致的矛盾。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5号)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43号)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豫政[1985]58号)第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期限,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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